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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索賠條件

法律分析:當遇到以下七種情形之壹時,遊客應當及時投訴索賠:

壹、旅遊經營者單方違約。旅行社在收取遊客的費用後,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或只收錢不提供服務時,遊客應立即交涉,或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投訴。

二、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服務明顯“縮水”。如合同約定遊客住三星級以上賓館,但實際履行時只住普通賓館等降低承諾的服務標準。

三、旅遊經營者造成遊客行李物品損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館沒有安全保障,致使遊客財物被竊;遊客赴景點遊覽,旅行社未盡保管責任,致使遊客物品損壞、丟失、被竊等。

四、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遊客人身傷害。

五、旅遊經營者欺詐遊客,損害遊客利益。比如向遊客推薦、兜售假冒偽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遊客費用等。

六、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費。如壹些導遊人員把導遊變成“導購”,哄騙遊客到某商店購物,從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遊客索要小費等。

七、其他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