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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取消出遊被拒的原因是什麽?

伊女士本想帶著兩個女兒在今年寒假期間去臺灣旅遊,在簽訂合同交費之後,得知臺灣花蓮縣附近海域發生地震後,她要求取消旅遊但遭旅行社拒絕,對方也拒不同意退還旅遊款。為此,母女三人將中國某國際旅行社總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費。

2018年7月19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伊女士稱,今年1月,她報團帶兩個女兒去臺灣旅遊,出行日期為2月11日至18日。此後,她轉賬23100元,並於1月18日以微信方式簽署了旅遊合同。後因臺灣花蓮縣附近海域於2月6日23時50分發生6.5級地震,國家旅遊局於2月7日在官網發布了關於遊客近期暫勿前往臺灣花蓮及相關地區的提示,為此伊女士於2月7日多次聯系明確表示取消旅行,要求退款,但對方稱機票等費用已交,退款全損。為此,伊女士母女三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旅遊合同,退還旅遊款23100元。

旅行社當庭表示,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旅行社按雙方約定出票,並告知取消旅行會全損。原告屬自行取消行程。旅行社還稱已告知原告避開花蓮地區,國家相關部門並未發布禁止旅行的通知。

但伊女士認為,根據《旅遊安全管理辦法》對風險提示級別規定,本案提示屬於1級或2級風險,是要求旅行社的強制行為,而非提示。被告違背了旅遊經營者義務。她還稱,地震發生後,其不同意變更合同內容,但被告單方違背其意願,在網上核算團價並進行下單。被告是在旅遊局發文後匆匆訂票,是故意而為之,積極擴大損失。庭審最後,雙方都同意調解。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