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
第四條臺灣省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條臺灣省居民來大陸,應當向下列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壹)要求從臺灣省直接來大陸的,應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二)到達香港、澳門後想來內地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機構或者委托駐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
(三)經外國來大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國人民和外交部授權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