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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幾條?

國內旅遊合同***9章29條

杭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旅遊者: 等 人

(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名、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旅行社經營範圍:

杭州市旅遊委員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壹章 定義和概念

第壹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旅遊業務經營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遊,代訂公***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壹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壹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遊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壹個團統壹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如旅行社代購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約後機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壹”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壹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壹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名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理解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3、拒絕未經事先協商壹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損壞或者丟失的責任自負。

4、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壹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對旅行社的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6、行程中發生糾紛時,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8、遵守公***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過失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旅遊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八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3、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4、要求旅遊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遊者違反法律、當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九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3、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5、在出團前向旅遊者提供《行程單》,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及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註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8、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9、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10、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1、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第四章 不適宜外出旅遊者

第十條 溫馨提醒

1、為了確保旅遊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壹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遊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遊者

第十壹條 老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老年旅遊者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報名參加普通旅遊團或者參加由老年人組成旅遊團的老年人。

2、老年旅遊者報名參加旅遊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特別須說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易參加某些特殊遊程或者項目(如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旅行社應當掌握老年旅遊者家屬的聯系方式。

3、老年旅遊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並在扣除已發生費用及退票費、手續費等合理費用後,退還老年旅遊者未發生部分的費用。

4、旅行社須加強導遊人員的醫療知識培訓,使之掌握壹定的應急救護常識。在遊程中,應當經常性地向老年旅遊者進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顧。

5、76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未成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遊者是指未滿18周歲、報名參加普通旅遊團或者參加由未成年人組成旅遊團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遊者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或者征得其家屬同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非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名、蓋章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者在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旅遊費用)後,經書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余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名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5、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壹條 免責條款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旅遊過程中,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遺失、損壞旅遊者托運行李的,旅遊者應當向上列經營者主張賠償,旅行社履行協助義務。法律法規對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旅遊者不得就其行李損失超過賠償責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賠償。

第九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_ _,結束時間 ,*** 天 夜。

第二十三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周歲的):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四條 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旅遊者 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 保險費:

2、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三大年齡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賠付保險金額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險賠付金額較低,敬請留意。

3、為切實保障旅遊者權益,增強旅行社抗風險能力,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出資為其購買個人旅遊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而旅行社負有賠付責任時,此保險金作為旅行社支付給旅遊者的賠付;如旅遊者已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從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處獲賠,旅遊者應當將該保險權益轉讓給旅行社。

第二十五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六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七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遊者行前退團,應支付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團,應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或者投訴解決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旅遊者代理其他遊客簽約的,旅遊者有義務將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向其代理的遊客作出必要說明(特別是本合同“溫馨提醒”、“免責條款”部分),如旅遊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其代理的遊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責任,旅行社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利向旅遊者追償。

旅遊者代表(簽名): 旅行社(蓋章):

份證號碼: 經營範圍: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經辦人:

手機: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_ __

使 用 說 明

l、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為藍本,結合杭州市旅遊發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國內旅遊(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遊及邊境遊)合同時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補充約定。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變更的內容,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4、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5、本示範文本由杭州市旅遊委員會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制定、解釋,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推行使用。

6、與單位客戶簽約時,“旅遊者”空白處填:單位名稱,並註明參團人數及姓名、身份證號碼(附表)。

7、與單位客戶簽約時,在《杭州市國內旅遊合同》第29條第2項空白處填寫:本次旅遊系旅遊者(單位名稱)組織員工、客戶前往xxx旅遊,旅行社根據旅遊者(單位名稱)要求設計旅遊線路或者作出具體的行程安排。鑒於本合同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屆於旅遊者(單位名稱)組織的員工、客戶之事實,旅遊者(單位名稱)有義務將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向其員工、客戶作出必要說明(特別是本合同“溫馨提醒”、“免責條款”部分),如旅遊者(單位名稱)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其員工、客戶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責任,旅行社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利向旅遊者(單位名稱)追償。

8、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對旅遊服務質量有異議時,可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也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出境旅遊合同也是9章29條。見以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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