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