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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老人旅遊新規定

60歲以上老人旅遊規定如下:

1、老年旅遊的服務對象是指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旅遊產品消費者,並對老年旅遊產品要求、旅遊者招徠、合同簽訂等各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提出了“全國標準”。

2、旅行社在與老年旅遊者簽訂合同時,應采集老人個人健康、緊急聯絡人等詳細信息,並請旅遊者當面簽字,75歲以上的老年旅遊者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並應由成年家屬陪同”。

3、連續乘坐汽車的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每個景點應安排充裕的遊覽時間。此外,包機、包船、旅遊專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遊團應配備隨團醫生服務的規定。

旅遊者招徠:

1、應根據老年旅遊者的生理特點推薦適宜的旅遊產品,並向老年旅遊者說明某些旅遊活動對身體條件的限制性要求。

2、應根據老年旅遊者的生理特點推薦適宜的旅遊產品,並向老年旅遊者說明某些旅遊活動對身體條件的限制性要求。

3、應詳細說明並書面提供合同價格所包含的旅遊產品的詳細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旅遊目的地景區景點對老年人的門票優惠政策等情況。

4、應采集老年旅遊者詳細信息,包括個人健康情況、個人通訊方式、緊急聯絡人信息,並請老年旅遊者當面簽字,75歲以上的老年旅遊者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且宜由成年家屬陪同。

綜上所述,老年旅遊的服務對象是指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旅遊產品消費者,並對老年旅遊產品要求、旅遊者招徠、合同簽訂等各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提出了“全國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三十壹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