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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九條規定了遊客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旅遊產品及服務,排除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旅遊經營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有知情權,有權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旅遊經營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誘騙”、“強制消費”、“安排購物”等行為,否則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這兩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限制強制交易行為和誘騙行為。其中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強制交易行為和提供約定的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了誘騙行為,這兩條是對導遊和旅遊經營者的限制。

但是在第三十五條後出現了轉折,即“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上述條文中出現的“強制交易”、“誘騙”“指定場所”等行為,只要經過遊客與導遊或者旅遊經營者協商以後,就成為了“遊客自由行為”、“遊客自願行為”,不存在違反上述條文的相關規定。

(四)風險防範

既然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自願情況下,導遊仍然可以帶消費者去進行消費,甚至可能拿回扣,那麽旅遊者應當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

上壹篇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些旅行社可以通過旅遊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來規避上述法律規定,那麽作為消費者的遊客在簽訂相關旅遊合同的時候壹定要註意相關合同條款,不能憑借對方的口頭的承諾而簽字,除非妳有錄音。

那麽應該要註意旅遊合同中的哪些事項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沒有類似“本著平等自願原則,在遊客旅遊期間,導遊可以推薦遊客前往壹定範圍內的場所購物,遊客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這是在證明妳是出於自願消費的,旅行社和導遊對妳沒有強制消費、誘騙的行為,如果妳想簽就簽,畢竟這的確不是違法的,但是妳要在購物環節留個心眼了。

其次,購物環節,旅遊合同中如果規定了相關產品信息,但是沒有質量和功能標準的,記得詢問、錄音,或者是謹慎購買相關產品。對於導遊口中所說物美價廉或者功能優秀的商品,壹定不能輕信,畢竟商品買賣是相對的,妳必須直接去詢問賣家,賣家的回答才是關鍵,千萬不要被導遊忽悠了。有個案例,導遊說這個中藥80元壹斤,結果中藥在賣家那被打碎以後磨成粉,在賣家口中是80元壹克,說是當地的中藥都是按克來賣的.........

最後,至於回扣這件事,作為遊客是真的很難舉證,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糾結了,保護好我們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