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欺騙、強制購物消費的行為
1、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3、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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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八條第六款規定,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導遊索要小費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