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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行社在外市設置分公司

第五章 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

旅行社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

第三十條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的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第三十壹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 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

(二) 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

(三) 分社經理必須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四) 符合《條例》中規定的註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條例》規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並到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完分社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並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的門市部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制和頒發《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

登記證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和業務範圍,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等。

門市部登記證實行壹部壹證,不設副本,復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