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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簽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公民取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後,搭乘交通工具時,途經第三國家(地區)的簽證, 叫過境簽證。過境簽證同入出境簽證壹樣, 都有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的規定。

以下是過境簽證需要提供的資料:

1、護照 :2寸照片2張 ,護照必須提供所有簽證記錄的復印件。

2、簽證申請表:去對方領事館網站上下載護照

3、往返機票訂票單:只要可以購買國際機票的售票處或者機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簽證保險壹份:保險金額為三萬歐元或三十萬人民幣以上,需覆蓋旅行全程的。

5、 出國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的包括申請者姓名、職務、工資, 在國外旅遊時間的證明。 並註明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加蓋公章和出具證明負責人姓名、職務及簽字,英文翻譯件。

6、在申根國家居住和接待證明:有的國家可以接受網站訂房證明,有的國家只接受酒店傳真件證明,可以先在網站上查清楚。

7、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有內容都需要翻譯。

8、個人經濟擔保:工資、無凍結的存款證明,或房產證,或車輛購買等。需要原件和翻譯件。

9、身份證:需要原件及翻譯件。

10、以上所有資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復印件。均要A4紙張,並按照以上順序整理遞交。

除特殊限制外,按照國際慣例,因公出國團組只要將有效護照、前往目的地國家的有效簽證、聯程機票、申請過境簽證照會(公函)、過境人員簽證表格等材料遞交到需過境國家駐華使領館,壹般均可按期獲得過境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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