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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遊服務質量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提高旅遊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旅遊業務、進行旅遊活動和旅遊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服務質量,是指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景區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做好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開、便捷原則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旅遊投訴,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移送相關部門並告知投訴者。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加強旅遊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服務質量的內部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認真處理旅遊者的投訴。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旅遊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保障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第七條 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制度的崗位和工種,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任職。

旅遊從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借從業資格證。第八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的旅遊信息,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並安排合格的旅遊經營者提供符合約定或者規定標準的服務。第九條 省內旅行社組織接待在川旅遊團隊,應當在出發前向旅遊者發放與合同相符的團隊運行計劃表。團隊運行計劃表應當載明團隊每日遊覽的景區景點、購物場所、住宿賓館飯店名稱、住房標準和自費項目。

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發放旅遊服務質量評議表。第十條 旅行社轉並旅遊團隊,應當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並以書面形式向旅遊者確認價格和服務標準。

轉並團隊後,原合同金額高於同壹團隊相同服務標準最低合同價格15%的,差價部分應當退還旅遊者。第十壹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團隊運行計劃安排購物場所。旅遊者在運行計劃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的物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貨或者索賠。第十二條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合同和團隊運行計劃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提出異議的,旅行社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因此而減少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退還相應的費用。

旅行社因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十三條 因旅行社過錯延誤旅遊行程的,旅行社應當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延誤期間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費用以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旅行社應當安排旅遊者返回集合地點,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第十四條 因導遊人員過錯導致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脫離團隊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旅遊者脫離團隊期間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第十五條 旅行社代理旅遊者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當妥善保管旅遊者的各種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旅行社應當立即補辦並承擔補辦費用,因此導致旅遊者的直接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 旅行社應當將旅遊合同、運輸合同、訂房合同、轉並團隊合同、保險合同、團隊運行計劃及旅遊服務質量評議表等作為旅遊業務檔案完整保存,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15人以上的國內旅遊團隊,應當安排全程陪同的導遊。經雙方約定不安排全程陪同導遊的,旅行社應當妥善安排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第十八條 旅行社臨時使用導遊服務單位或者其他旅行社的導遊人員,應當與該導遊所在單位或者旅行社簽訂書面借用合同,並承擔借用期間該導遊業務活動產生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實行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制度。導遊人員違反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扣分和處理。

導遊與旅遊者就合同內事項發生分歧不能解決時,導遊應當及時請示旅行社,不得直接與旅遊者發生沖突或者中止導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