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旅遊市場尚是壹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
要是:1、旅遊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
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為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
市場難以實行統壹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壹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
未跟上,使行業管理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2、現行旅遊體制難以適
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遊企業,面臨著與全國國營企業***同的問
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3、旅遊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遊法
”以及與旅遊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臺。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遊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遊行業管理的範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
從微觀上講,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旅遊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企業之間利用
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
偽劣產品,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遊者,擅自減少服
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導遊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失;餐
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準,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
攝影”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
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
聯系,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系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為法
律問題。這是因為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
施管理行為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
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
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遊覽過程
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
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裏,壹切問題都
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