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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業務處理依據

法律解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非在編人員。在編的不能做生意,否則要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獲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取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