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市職員招聘有關規定,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深圳市文體旅遊局直屬事業單位深圳藝術學校擬公開招聘專業教師(職員)2名。本次招聘的程序依次為:報名、資格審查、面試、筆試、體檢、考察、公示、辦理聘用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招聘對象及職位
招聘對象為社會在職人員(指2009年12月31日之前畢業的人員),具體職位參見《深圳市文體旅遊局公開招聘職員職位表》(附表1,以下簡稱《職位表》)。
二、報聘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無犯罪記錄;
(二)遵守職業操守,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符合《職位表》要求的相關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接受報考:
1.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現役軍人;
3.其他屬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報考的。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
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接受報名,報名同時進行資格審查。
時間:2010年10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地點:深圳市福田區百花二路16號深圳藝術學校(聯系人:柳方,聯系電話:0755-83207252)。
報名應提供如下資料(需驗原件留復印件的,請各位考生務必預先復印好相關資料):
1.《深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員報名表》(原件,空表見附表2);
2.身份證或戶籍本(驗原件、留復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4.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原件,空表見附表3。該表在報名時如來不及提供的可暫不提供,但必須書面保證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5.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職位有要求的須提供);
6.獲獎、榮譽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如有可自願提供)。
報名時將同時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確定為面試人選,現場發放面試通知書。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入面試。
註意事項:(1)學歷、專業必須與職位要求壹致。(2)嚴格按照職位要求報名。個人條件與報考職位要求不符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3)所提供材料必須齊全且保證真實,材料不齊或弄虛作假的不接受報名,其中弄虛作假的記錄在案並報市人事部門,5年內不得應聘為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4)考生所留的聯系電話應準確無誤,確保能夠及時聯系。
四、面試
時間:2010年10月21日~22日。
面試的地點及具體形式見面試通知書。
面試由市文體旅遊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生憑面試通知書及身份證參加面試(兩者缺壹不可)。
面試合格線為60分,面試合格的前3名考生確定為筆試人選(不足3人的所有面試合格人員均進入筆試)。面試成績及進入筆試的人員名單將於10月25日在市文體旅遊網站公布。
五、筆試
時間:2010年10月28日。
地點:由市文體旅遊局負責通知考生本人。
筆試由市文體旅遊局負責組織。筆試考務工作由市文體旅遊局委托有關專家命制,內容為基礎專業知識。考生憑身份證參加筆試。
筆試結束後,按筆試30%、面試7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總成績第壹名考生確定為擬聘人選。總成績多人並列第壹的,面試成績高的確定為擬聘用人選。
筆試結束後3天內,考生的筆試成績、面試成績、擬聘人員名單將在市文體旅遊局網站公布。
六、體檢、考察、公示
市文體旅遊局組織擬聘人員到市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體檢合格的人員,由市文體旅遊局進行考察。主要考察擬聘人的德、能、勤、績、廉及其適應所報考崗位的相關情況。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經考試、體檢、考察合格的擬聘人員,在市文體旅遊局網站公示7天。
七、聘用
擬聘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或經查投訴不實或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員招聘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關於聘用、回避等有關規定的,按規定在公示結束的三個月內辦理聘用手續。
經公示,被投訴不符合聘用條件並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投訴壹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八、試用期
對已辦理聘用手續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並實行壹定期限的試用期(社會人員試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應屆畢業生可為12個月)。試用期結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辦理解聘手續。
九、其他事項
(壹)本次招考年齡計算截止2010年6月30日,35歲以下即為1974年7月1日之後出生,其余年齡計算方法類推。
(二)職位條件中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10年6月30日,10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指2000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以畢業證生效之日起算,在校就讀期間的實習經歷不計算為工作經歷),其余類推。
(三)招考查詢網址如下:
深圳市文體旅遊局網址:。
十、本公告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負責解釋。
附件:1.深圳文體旅遊局公開招聘職員職位表
2.深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員報名表
3.深圳市聘用職員、雇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深圳市文體旅遊局
二O壹O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