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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關於出發前退團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發前退團的,退還全部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