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日记 - 陜西省旅遊管理條例(2005)

陜西省旅遊管理條例(2005)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旅遊業發展,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餐飲、住宿、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發展本省旅遊業,應當充分發揮本省旅遊資源優勢,突出特色,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開拓旅遊市場,完善管理體制,營造文明健康的旅遊環境,滿足旅遊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第六條 旅遊業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旅遊管理工作。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第八條 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開發保護第九條 省旅遊發展規劃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和文化產業規劃相銜接,進行充分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內的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區域特色和功能特征,聽取公眾意見,並報上壹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第十壹條 省、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旅遊資源的普查和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區域的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環境和生態環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論證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時,應當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及規劃範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的采石、采礦、挖砂、取土、建墳、伐木、燒荒等活動,禁止向旅遊景區(點)及規劃範圍內排放汙染物。第十三條 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水域、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兼顧地方利益,正確處理旅遊資源開發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第十四條 利用文物古跡、歷史名勝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第三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十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整合旅遊資源,優化旅遊環境,創建旅遊品牌;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旅遊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旅遊市場開發、旅遊公益設施和信息網絡建設以及組織重大旅遊促銷活動等。第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投資旅遊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第十八條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外,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做好旅遊業宣傳促銷工作。

旅遊經營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促銷活動,提高產品和服務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