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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1條 為加強對旅遊業的管理,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幹問題請示的通知》、《江蘇省旅遊行業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旅遊涉外飯店,旅遊定點車船公司(隊)、商店、餐館、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和成片開發的景區、度假區,旅遊培訓、教育單位,旅遊協會,外地派駐蘇州市和蘇州市派駐外地的旅遊辦事機構、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主要從事旅遊業務的單位、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第3條 蘇州市旅遊管理局是本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縣級市(區)旅遊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並按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權限對轄區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第4條 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業管理中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工作。第5條 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和發布市場信息,組織培訓從業人員,協調同相關部門的關系,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和幫助旅遊企業提高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益。第6條 旅遊行業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旅遊涉外飯店經營許可證制度和星級評定制度、定點管理制度、導遊員證書制度、旅遊投訴制度、年檢制度、公告制度和行政處罰制度。

未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旅遊經營單位不得超越經核定的經營範圍。第7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劃,采取必要的鼓勵、扶持政策,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第8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審批本轄區旅遊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上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加強宏觀調控;上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旅遊發展規劃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9條 為保證旅遊業發展和管理需要,經批準征收旅遊事業發展費、行業管理費。旅遊事業發展費專項用於整體宣傳和市場開發,扶持特色旅遊資源、產品的開發和重點旅遊設施建設,支持旅遊教育和培訓。行業管理費主要用於旅遊行業管理。第10條 旅遊經營單位按照自願原則,經批準可以成立旅遊行業協會。協會系非經營性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助手作用。第11條 壹切旅遊項目建設和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消防、治安等有關保障安全的規定,確保旅遊設施和旅遊者的安全。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12條 蘇州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旅遊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旅遊行業管理的措施;

2.制定和實施全市旅遊業發展的目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全市的旅遊發展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和宏觀調控,並負責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旅遊行業的統計工作;

3.依據全市旅遊規劃,負責全市旅遊基本建設、利用外資項目和新開辦旅遊經營單位的初審,並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或呈報;

4.組織和統壹管理旅遊整體形象宣傳、重大促銷活動和出境促銷事務,組織和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5.會同物價部門管理旅遊價格;

6.管理和指導旅遊教育培訓、行業崗位資格考試和認證;

7.會同公安、安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同指導、督促、檢查旅遊安全工作;

8.指導旅遊行業協會的工作;

9.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園林、環衛等部門,加強對旅遊場所和窗口地區的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10.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旅遊者的投訴。第13條 旅遊行業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事項,實行會辦制度。第三章 旅遊基本建設項目和經營單位審批第14條 旅遊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對具有遊覽價值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進行開發和建設,包括人造景觀、遊樂場所及為旅遊者服務的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