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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規定的營運客車報廢年限是多少?

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資源〔2000〕1202號)第二條“9座以上旅遊客車和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達到10年”,第三條“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要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和汙染物排放的規定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以延長使用年限。

但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的最長使用年限不能超過10年。旅遊客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0年,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

擴展數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參考資料: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部分條款的通知-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