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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加班

必須適用。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要就加班時間和加班費達成壹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加班: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已經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需要及時修復的;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應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除了這四種情況,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和員工協商。如果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員工在上述四種情況下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仍應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勞動報酬或者加班工資的,可以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處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其不支付後才能索賠。

加班報酬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3.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