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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旅遊法》第102條維護導遊和遊客的合法權益?

本條是關於導遊、領隊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證從事活動的法律責任,以及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導遊、領隊私自承攬業務、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禁止性規定。

第壹,法律責任主體

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體包括:壹是未取得導遊證或者導遊證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二是導遊和領隊。

第二,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是旅遊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