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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嶗山旅遊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嶗山旅遊汽車客運管理,保障遊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客運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客運汽車運送遊客到嶗山風景名勝區遊覽觀光的客運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進入嶗山風景名勝區的旅遊汽車的營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旅遊公交線路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嶗山旅遊汽車的客運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運輸管理機關負責。

市和各縣級市(區)的公安、工商行政、旅遊、城市管理、規劃、稅務、物價及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汽車營運有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嶗山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堅持“安全第壹、文明服務”的經營方針,依法經營,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五條 遊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遊客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客運經營者,有權向交通、旅遊等部門投訴。第二章 開業停業管理第六條 嶗山旅遊汽車年度運力投放額度計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旅遊部門編制,由市運輸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第七條 申請從事嶗山旅遊汽車營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的有關規定。

個人申請經營嶗山旅遊汽車營運業務的,必須和客運經營單位簽訂掛靠經營合同。第八條 嶗山旅遊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件程度;

(二)具有正式駕駛員資格及四年以上駕駛資歷;

(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四)無嚴重違法違章記錄。

旅遊汽車乘務人員應當具備前款(壹)(三)(四)項規定備件。第九條 嶗山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辦理下列手續方可從事嶗山旅遊客運業務:

(壹)單位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個人持街道辦事處(鄉鎮)證明和身份證及掛靠經營合同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對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市運輸管理機關審批;市運輸管理機關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準並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二)持經營許可證可到工商行政、稅務部門申領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到保險部門辦理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件到市運輸管理機關按註冊車輛數領取道路運輸證,並報市旅遊主管部門、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等部門備案。第十條 嶗山旅遊汽車營運實行年度審批制度,旅行社所屬的旅遊汽車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壹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分立、合並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提前10日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申報,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因故暫停營運超過30日或在經營有效期內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申報;暫停營運的,應當按照規定將道路運輸證、客運線路牌及未用客票交當地運輸管理機關暫時封存,終止經營的,應當按規定繳銷有關證件並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三條 嶗山旅遊汽車司乘人員應當按規定到當地運輸管理機關辦理服務資格證。第十四條 參加營運的旅遊車輛,除應當符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保持整潔的車容車貌;

(二)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設置市運輸管理機關統壹制作的旅遊線路標誌牌(含旅遊包車牌,下同),車內張貼(掛)收費價格表和旅遊線路、服務時間標準及監督電話標簽;

(三)車身兩側噴印經營者名稱。第十五條 旅遊車輛司乘人員營運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隨車攜帶駕駛、行車、營運等證件,佩戴市運輸管理機關統壹制發的服務資格證;

(二)文明服務,著裝符合要求;

(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並使用市運輸管理機關統壹印制的旅遊定額客票;

(四)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並按規定站點停靠。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壹)轉讓、倒賣、偽造旅遊客票或使用假票;

(二)轉讓、倒賣、塗改旅遊線路標誌牌和營運證件;

(三)無故拒載、中途甩客或超員運行;

(四)在市區流動攬客或擅自變動售票、發車地點;

(五)直接或變相多收費、亂民費或索取回扣;

(六)敲詐勒索遊客、侮辱、毆打遊客;

(七)擅自改變旅遊路線,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八)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九)利用旅遊客運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