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支付旅遊項目的費用。
第九十八條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第九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作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三)未按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