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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家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主觀: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含義和特征(1)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含義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要討論的核心問題,它的最終解決關系著旅遊業的發展。那麽,什麽是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呢?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麽是合法權益。“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權利的具體客體是什麽,上升到抽象概念,對權利主體來說,它總是壹種利益或必須包含某種利益。而義務則是負擔或不利。”因此,權利在壹定程度上等同於利益。根據以上表述,我們可以把合法權益定義為: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權利。又根據上述旅遊者的定義,我們將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表述為國家旅遊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遊者的這種利益或者權利。(2)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特征第壹、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權益是由法律主體所享有,因此法律權益以法律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屬於法律權益,同樣以旅遊者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但是,旅遊者不是永遠的個體,是有時間限制的個體。只有在旅遊期間才能是旅遊者,在非旅遊期間就不能稱為旅遊者。同樣,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伴隨著旅遊者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旅遊者的消滅而消滅的。旅遊者的消滅必然導致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終止,這是旅遊者合法權益區別於其它合法權益的本質特征。第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總是和旅行社緊密相關的。旅遊者如果通過旅行社進行旅遊,享受旅遊服務,那麽旅行社就應該承擔負責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如果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說,通過旅行社旅遊的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至少部分地被旅行社所損害。第三,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二重性。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既具有壹般合法權益的特征,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它通常包含有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兩方面的內容,而壹般合法權益或只涉及精神權益,或只涉及物質權益,並不具有二重性。例如在買賣合同中,無論是買方還是買方,亦或是雙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所導致的通常是財產利益的損失,並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失。這是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同於壹般的合法權益的顯著區別。第四,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方法的復雜性。因為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二重性,決定了其保護方法的復雜性。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制定行業標準都必須既要考慮旅遊者的精神權益,又要考慮旅遊者的物質權益。兩項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頭重腳輕,顧此失彼。(3)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內容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錯綜復雜,法律法規不能包容萬象,現階段只能就通過有關規定,對最主要的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第壹,旅遊者的知悉權;第二,旅遊者不受欺詐權,其中以旅遊價格、標準及服務內容等幾種欺詐為主;第三,旅遊者生命健康權;第四,旅遊者享受約定服務權;第五,旅遊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訴訟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