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法規只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壹次性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在合同解除後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沒有為旅行補貼編列經費。旅遊補貼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具體標準和發放方式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辦理,不能表現出公平性。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動部頒發的[1995]226號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