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分為四類客運線路。
1.包車客運按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
2 .旅遊客運按運營方式分為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和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
3.《規定》對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條件、材料和申請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
4.《規定》還要求,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平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實施。
客運管理:
1.明確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道路客運線路屬於國有公共資源。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線路運輸。
3.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始發地和目的地、每日班次下限和記錄的線路運行,在始發地和目的地客運站及中途停靠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配站)上下乘客。
4.客運班車不得在指定的乘客配置站點以外載客或者沿途載客,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線路。
5.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客運班車可以在目的地和經停地所在的市區和縣城沿途上下客。
6.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乘客乘坐公共汽車、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甩客、勒索乘客、使用低於規定類型和等級的公共汽車或者妨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是指利用公共汽車運送旅客並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
(壹)班車客運是指公共汽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在城鄉道路上運行的壹種客運方式。加班公交客運是公交客運的壹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不能正常運營時,按照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臨時增加或調配班車運營的壹種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使用,提供駕駛服務,按照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路線行駛,包車用戶統壹支付費用的壹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遊客遊覽為目的,在旅遊景區(點)經營或者至少有壹個行程終點在旅遊景區(點)的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依托站場設施,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客運線路屬於國有公共資源。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線路運輸。
第三十六條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春運高峰、旅遊旺季或者突發事件等特殊時期,客運經營者不能滿足運力需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經營包車或者加班客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證件行駛。
第三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地、每日發車班次下限和備案的線路運營,在目的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客運站(以下簡稱配客站)上下乘客。
客運班車不得在指定的乘客配置站點以外載客或者沿途招攬乘客,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線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客運班車可以在目的地和經停地所在的市區和縣城沿途上下客。
重大活動期間,客運班車應當按照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乘客配置站點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