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甲方退團】甲方可在旅遊開始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但應承擔乙方已支付的本次旅遊的必要費用,並按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如在旅遊開始前5天前通知,支付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10%。
2.如在旅遊開始前5-3天通知,乙方應支付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20%..
3.旅遊開始前第3天至第1天通知的,支付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30%。
4.如在旅遊開始前1天通知,應支付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所有旅遊費用余額的50%..
5.旅遊開始當日或之後通知或未通知不參加旅行團的,支付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100%。)
具體金額可參考遊前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
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遊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包價旅行社應當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