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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大青山山前坡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大青山山前坡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的規劃、建設、經營、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陰山山脈大青山南坡中部,東至烏蘭察布邊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頭邊界,北至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線。第四條大青山山前坡生態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統籌解決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土默特左奇、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城建、林業草原、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大青山前坡的生態保護及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市綠化、林業和草原、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大青山前坡的生態保護,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的生態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奇、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青山山前坡生態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七條進入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管理制度,文明遊覽,愛護動植物和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青山前坡生態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大青山前坡生態的行為。

土默特左奇、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以及城建、林業草原、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第九條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大青山山前坡生態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和當地旗、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大青山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飲用水源保護、水土保持、樹木草原保護、動植物多樣性保護、文物保護、生態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礦山恢復治理等內容。,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合理規劃生態建設。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大青山山前坡的各類規劃修編,應當與大青山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內新建項目,應當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並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第十三條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內,禁止下列建設活動:

(壹)建設住宅、別墅等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建設對生態環境有害的工業項目;

(三)采礦、采砂、取土;

(四)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五)建立生活垃圾填埋和處置設施;

(六)建設其他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四條經批準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建設市政設施、停車場等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汙染防治、水土保持方案、林地草原使用、林木采伐等行政審批手續。第十五條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的,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形式應當符合小型和園林式要求,其規劃設計方案由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第十六條土默特左奇、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大青山前坡的生態保護:

(壹)劃定保護區,改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質量;

(二)建立古建築和名勝古跡檔案,劃定保護範圍,采取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盜、防沙、防風等措施;

(三)采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必要時對重點區域進行封禁;

(四)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並采取措施保護和復壯;

(五)在保護區設立界樁和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