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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合理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建立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創造良好的旅遊發展環境,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旅遊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州的旅遊管理工作;縣(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規劃、建設、工商、國土環保、林業、草原、公安、交通、民族宗教、文化、衛生、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旅遊業的管理。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民族地區資源優勢的實際出發,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特別是納入西部大開發總體規劃,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增加對旅遊業的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的發展。第五條鼓勵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項目,支持民族旅遊商品的研發。旅遊業的發展應當堅持* * *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參與各種經營活動。第二章旅遊規劃與建設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州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規劃,由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第七條旅遊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長遠與近期、整體與局部的關系;

(二)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突出當地民族和民間特色,維護自然生態平衡;

(3)旅遊景區的開發規模、開發程度、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應基本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並留有長遠發展空間;

(四)旅遊景區、景點項目,應當經過充分論證,科學評估景區特色和資源價值,突出景區特色,避免盲目和重復建設。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符合自治州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當地旅遊資源開發規劃,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項目。項目竣工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第九條旅遊資源開發應按計劃搞好項目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食、住、行、遊、購、娛六大要素的配套建設方案,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遊商品的設計制作作為重要內容來開發。第三章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第十條開發旅遊資源必須堅持嚴格保護、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必須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的要求,做好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第十壹條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開發區、重點旅遊景點和旅遊設施並從事經營活動,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給予以下優惠和支持:

(壹)在自治州投資建設旅遊基礎設施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使用土地40年。期滿後繼續使用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和其他設施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二)在自治州新辦旅遊企業投資654.38+0萬元以下的,土地出讓金為654.38+00%,投資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為20%,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為30%。法人或自然人以土地作價作為出資條件設立合資項目的,按確定地價的60%-70%作價。

(三)在自治州投資開發經營旅遊設施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領導機構協調解決旅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應安排旅遊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逐年增加,專項用於旅遊宣傳、公益性旅遊項目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