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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洱海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保障社會主義工農業生產發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和本地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洱海最高水位1974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樁範圍內的海區,以及西洱河節制閘到壹級電站進水口的河道,屬洱海管理的範圍。

羅坪山、標山、馬鞍山、點蒼山、旗鼓山、後山等洱海流域的山脈為洱海水源保護區。第三條 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它的管理和建設,必須堅持“統壹規劃,保護治理,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方針。開發利用洱海資源必須統籌考慮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加強科學研究,防止對資源因過度利用而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維護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要樹立全局觀念,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目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在自治州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制定保護治理和綜合開發利用洱海資源的計劃,使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機構對洱海進行統壹管理。洱海周圍的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和鄉、鎮、村、社,各族人民都有責任保護洱海資源和生態環境,並有權對破壞洱海資源及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保護治理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采取措施加強對洱海生態環境、水資源、生物資源和自然景觀的保護、治理。造成洱海自然資源破壞和水汙染的單位及個人負有整治和改善的責任。第六條 為確保洱海地區工農業生產用水和城鄉生活用水及水產、航運、旅遊等事業的全面發展,維護洱海廣大海區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必須嚴格控制洱海水位。最低運行水位為1971米,最高蓄水位為1974米。壹切開發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此正常水位範圍內進行。

控制洱海水位各出水口的節制閘,由洱海管理局統壹管理。第七條 嚴禁在洱海界樁以內建房、圍海造田、築壩和興建其它建築物與構築物。第八條 洱海水源主要山脈的森林,有關縣、市、鄉、鎮、村、社都要認真保護,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嚴防山林火災;荒山禿嶺,要按山林權屬負責造林綠化,提高植被覆蓋率;加強水土流失治理,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改善海域環境。第九條 恢復、改善洱海自然景觀。距離界樁以內五米、界樁以外十五米的岸灘,為洱海環海林帶,由洱海管理局會同林業、風景園林部門統壹進行規劃,加快營造。各有關縣、市、鄉、鎮政府將綠化任務分地段劃到村、社,采取義務植樹,村社管護或直接劃到農戶進行綠化和管護。界樁以內的,可委托村社或個人代管;界樁以外的岸灘,誰造誰有,長期不變,允許繼承,在不影響景觀的前提下,由林業部門指導對個人所造林木進行修枝打杈、合理間伐、更新。由縣、市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在規定期限內不積極綠化造林的,要征收荒蕪費。

註入洱海的主要河道的水源林、防護林,由當地林業、水利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第十條 為防止和減少流沙充填洱海,對註入洱海的河道,由大理市、洱源縣分別進行治理。洱海沿岸入海河口,由洱海管理局會同有關縣、市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治理。第十壹條 嚴格禁止在洱海周圍和水源附近新建、擴建、改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廠礦、企業。原建成的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水質標準限期治理,到期達不到水汙染治理要求的應當強制實行關、停、並、轉、遷。

壹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以及其它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經環保部門審批、檢驗,符合規定後方可建設和使用。第十二條 保護洱海水域水質的良好狀態,防止水體受到汙染,禁止直接或間接地向洱海水域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汙水。

嚴禁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物的廢液、廢渣向水域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海濱地下。

禁止向註入洱海的河流溝道和海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畜禽屍體和其它廢棄物。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不準排入海內。凡有跑、冒、滴、漏油汙的船舶,不準在洱海水面航行作業。第十三條 保護洱海周圍的農業生態環境,防止農業環境的汙染和破壞。

洱海周圍使用農藥,應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提高農藥、化肥施用技術,推廣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減輕農藥對農田作物和水體的汙染。減少農業氮、磷流失入海對洱海營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