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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環古城河水上遊管理辦法(2004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環古城河水上遊資源,實現規範有序經營,加強水上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古城河水上遊,是指在環古城河範圍內,以旅遊船舶為載體,為遊客提供水上觀賞遊覽等旅遊服務的經營性活動。第三條 在環古城河內涉及與水上遊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遊船客運及船舶相關的行業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遊船定點、評定、產品開發、服務標準和市場經營等管理、監督和協調。

公安、物價、規劃、環保、城管、水務、工商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水上遊管理工作。第五條 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對環古城河區域資源進行市場化開發利用。第六條 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蘇州市總體規劃,編制環古城河水上遊發展規劃,指導古城河水上遊的合理有序發展。第二章 經營權管理第七條 從事環古城河水上遊的企業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權。第八條 參與水上遊招投標的企業應當具備交通、旅遊、公安、環保等部門規定的相關開業條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具備《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二)具備水上遊定點經營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三)具備《特種行業許可證》要求的相應條件;

(四)招投標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第九條 通過競標獲得經營權的環古城河水上遊的企業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旅遊部門核發的涉外旅遊船定點證件和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經營。第十條 環古城河水上遊的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交通、旅遊等部門會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和環古城河的具體條件,每年制訂各遊線遊船投放調整計劃。

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遊船投放調整計劃,按線路資源組織對環古城河水上遊經營權進行招標。中標單位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定有償使用合同。

環古城河水上遊線路招標辦法由交通、旅遊、環保部門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具體制定。第十壹條 從事環古城河水上遊的企業中標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遊船,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壹律不得投入環古城河營運。新建造的遊船在完成設計後,應當將設計方案報交通、旅遊、環保、公安等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投入營運的遊船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和旅遊部門核發的涉外旅遊船定點證件。第十三條 對原經批準從事環古城河水上遊的經營者和遊船,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條件的,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合同,並按合同支付有償使用費。第十四條 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統壹管理、統壹售票、統壹線路。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五條 遊船不得實行掛靠經營,船舶經營權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第十六條 從事水上遊的遊船在經營中應當遵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旅遊法規和制度,規範經營行為。第十七條 水上遊經營者,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防治環境汙染。第十八條 從事水上遊的遊船在船體、噪聲、排汙以及配套的服務等方面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

(壹)船體整潔美觀、船況良好、裝飾協調、視線良好、船身顯要位置設有“水上遊”的統壹標誌;

(二)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汙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汙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三)遊船航行時產生噪聲、汙油水、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

(四)遊船上應當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遊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並在醒目位置設立明顯的旅遊咨詢和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

(五)投入經營的遊船必須配備專職導遊員或者導遊設備,其中 100 座位以上的遊船應有不少於 2 名專職導遊員或者至少三種語種(中英文為必備語種)語音導遊設備為遊客提供導遊服務;

(六)備有緊急救援的藥箱和其他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