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代理、酒店、餐飲、旅遊、倉儲、租賃、廣告及其他服務業。
(壹)代理行業
代理是指客戶辦理委托事項的業務,包括購銷貨物、代理進出口、介紹服務及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商品,是指代購或者代銷商品,按照實際購買或者銷售金額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理進出口是指辦理貨物或服務的進出口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機構介紹雙方洽談交易或其他事宜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金融經紀業和郵政部門的報紙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
旅館業
旅館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行業。
(3)餐飲業
餐飲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食品和食品場所,為顧客提供食品消費服務的業務。
餐館、飯店及其他餐飲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時以歌舞活動形式自娛自樂提供的服務,應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4)旅遊業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住宿、交通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五)倉庫業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戶儲存和保管貨物的業務。
㈥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