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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強制消費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為了我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盡量不要態度偏激,與景區內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可以適當詢問負責人員,是否可以不購物。如果得到的答案是不可以,那就註意留下證據,比如拍照,或是錄音。當然了,手機錄音錄像是不能明目張膽進行的。如果實在不行,那就保留購物小票。千萬記住,壹定要保留購物證據,才能在購物結束後,進行舉報或是反應。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五十六條 其中的“《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壹項修改為:“(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