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將扣除支付給當地旅行社或者履約協助人員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變更合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