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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表演團體來中國演出有什麽手續!

壹、外國歌手來華演出所需辦理的手續如下:

根據《文化部關於文化部演出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文[1993]46號)及相關文件。

1.外國藝術家來中國進行商業演出必須得到文化部的批準。

2.外國藝術家來華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由文化部批準的具有涉外演出經營權的演出經紀機構主辦或承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演出經紀機構申請涉外演出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報文化部審批。

3.申辦外國藝術家來華營業性演出,由中央部門所屬的演出經紀機構直接報文化部審批。

地方演出經紀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審批。各單位應提前壹個月向文化部申報。

4.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時間內增加演出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在演出日前20日向增加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文化部批準文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的申請材料。

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同意備案的文件,並抄送文化部。

二、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文件應當載明演出的組織者或者承辦單位、外國團體的名稱或者個人、演出的時間和地點、主要節目內容、付費方式等。

2.與外方簽訂的履約協議或合同意向書(中外文均可)。

協議或合同意向書應明確來華人數、主要節目、演出時間和次數、地點、場所、節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務及收入結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違約責任、雙方簽字或蓋章、簽約時間等內容。

未經文化部批準,不得簽署任何正式合同。

3.外國機構簡介及來華人員名單。

4、表演節目和視頻。錄像帶應包括節目單中所列的主要節目,能反映其演出的整體風格,並按播放順序標明節目名稱。歌曲要配中文歌詞。

5、到外地巡演的,應當有演出所在地省級或市級文化廳(局)的同意函。

擴展數據:

1.負責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查,並報文化部。

2、經批準的演出活動,應符合演出程序的有關規定。演出廣告的發布應當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核。

3.在中國演出的外國團體不得擅自組隊演出。

4.已批準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要求執行,並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變更主要表演人員和節目或變更時間、地點、主要承辦單位的,應按程序另行報批。

5、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涉外演出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涉外營業性演出的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情況應隨時向文化部報告。

文化部關於改進審批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官方網站-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