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這些行為欺騙和強迫購物消費:
1.旅行社、導遊以威脅、恐嚇遊客的方式強迫遊客購物;
2.旅行社、導遊安排的購物場所不合法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4、旅行社、導遊安排購物場所銷售摻雜、摻假商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旅行社、導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記錄;
6、旅行社、導遊向購物經營者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7.購物場所經營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和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處罰:
(壹)對旅行社的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罰款三十萬元,違法所得超過三十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的五倍;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責任人的處罰;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
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自受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三)對導遊和領隊的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吊銷導遊證和導遊證;
2.被吊銷導遊證或者導遊證的導遊、領隊,自受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或者導遊證;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四)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情況;
1,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遊客進入列入旅遊管理服務信用檔案清單的購物場所;
3、依法移交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處理。
新《旅遊法》規定,當旅遊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四種途徑維權。
消費者在旅遊中遇到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同時,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註意的事項
旅遊者可以根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程度、實際掌握的事實證據、對限額和賠償金額的預期以及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選擇維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