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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退旅遊團費

退費額度怎麽算

根據《廣東省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合同A)》第4條第2款規定,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

非不可抗力 退還有規可依

如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盡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標準賠償遊客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費用;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費用的5%;出發前3-1天,賠償已交費用的15%;出發當天,賠償已交費用的30%。

怎樣界定“未發生”費用?

對於什麽是“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各方卻有不同看法,也是爭論焦點所在。法律專家指出,不可抗因素的免責條款並不意味著旅行社不應合理退款。如果遊客沒有享受到規定的服務,例如沒有按原行程登上飛機,那就是“未發生的旅遊費用”,消費者就應該得到這部分退款。何況本次地震之後第二天,民航總局及時給各大航空公司下達通知,要求對於因地震因素發生的旅遊團隊或者散客的非自願退票行為,航空公司要及時足額退票,並免收手續費。同樣,在今年年初的冰雪災害期間,由於鐵路系統及時向乘客和旅行社全額退票,旅行社也在最大程度上全額滿足退團遊客的需求。

而部分旅行社人士則不這麽認為,因為旅行社航空團體票壹般都向航空公司支付了訂金,並且機票大多不可改簽,同時組團社還向地接社支付了部分費用。這些費用就應當被認為是“已發生的旅遊費用”。目前,對於在不可抗因素下的交通、酒店等費用的責任認定,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壹旦有相關的法律糾紛,就要看法官采信哪方的觀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