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於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土地建設。
3、用於各類教育、獨立科研、勘察、設計、技術推廣、科學普及等建設用地。
4、用於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學檢查和藥物檢測、福利救助等建設用地。
5、用於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和公共廣場的建設用地。
6.城鄉基礎設施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共設施維護等用地建設。
7.建設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休閑綠地,美化村鎮環境。
8、風景名勝區(包括歷史遺跡、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景區和管理機構的建設用地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