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妳認為誰應對此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新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壹些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做出說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區確知冰洞路滑會對旅客造成危害,並且設置了提示牌,但並未安放在引人註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語過於空泛不夠明確,也沒有提供具體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區應承擔主要的責任。但由於李某對冰洞危險性也存在主觀上認識不足的情況,所以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2. 十壹國慶期間,小李等5名大學生結伴到某公園遊玩。由於他們從小不是在水邊長大,所以對美麗的湖水格外感興趣,於是就買了通票,壹同登上了機動遊艇。不料開遊艇的人根本沒有駕駛執照,也沒有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當天,氣象預報有大風,按規定遊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園老板為了多賺錢,心存僥幸。結果,當5人乘坐的遊艇駛到湖中心時,刮起了壹陣大風,因駕駛員操作不當,與另壹艘機動遊艇撞在了壹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會遊泳的駕駛員幸免於難,而由於小李等5人不會遊泳,公園也沒有搶險救護隊,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園老板有哪些行為違反了旅遊法?
《新旅遊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 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本案例中,由於該公園老板缺乏安全意識,沒有配備必要的安全救護人員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拒不執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聘請無證遊艇駕駛員,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園老板必須承擔責任,賠償壹切經濟損失。
3. 上海三位遊客隨旅行社旅遊期間,導遊不僅壓縮正規景點的遊玩時間,增加購物點,且擅自增加自費遊項目。由於三位遊客沒有參加自費遊項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車。
妳通過新旅遊法怎麽看待這個案例?
《新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旅行社違反規定,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