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永久居住地壹般指壹個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如果妳已經在壹個地方呆了六個月,或者從妳開始呆的時候起,預計要在那裏呆六個月,這個地方可以被認為是妳的永久居住地。常住戶口與戶口簿或護照簽發地不符的,申請人須提供常住戶口證明(如有現居住地住址的暫住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登記證明、工作合同等。).
所以妳的工作合同可以證明妳在上海6個月以上,也就是妳的常住戶口在上海,所以妳可以在上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