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是不可以在臺灣長期居住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個人旅遊簽註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境中國臺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天。
經批準赴臺個人遊的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為其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註。
首次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註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擴展資料
長期居住臺灣的條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1、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2、其他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
3、前項第壹款情形,臺灣地區之配偶於民國七十六年十壹月壹日以前重婚者,申請前應經該後婚配偶同意。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治安機關得不待司法程序之開始或終結,徑行強制其出境:
1、未經許可入境者。
2、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4、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5、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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