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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具有本自治區行政區域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自治區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醫療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制定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九條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基層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十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民政、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

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負總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第十二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壹名副主任分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第十三條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獲得壹定的補貼。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副主任的補貼標準,參照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的標準執行。

在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生活補助,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實行工資和社會保障待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落實社會保障待遇,定期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社會保障待遇和勞動保護用品,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由縣級財政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發達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十五條發展改革、衛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人口數據,共享信息資源。第三章生育規定第十六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