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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社會文明水平,促進張家界國內外知名旅遊景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文明旅遊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推進文明行為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原則,充分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形成* * *建設、* *治理、* *享受的長效機制。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文明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制度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三)監督檢查文明行為宣傳的實施情況;

(四)監督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有關建議和投訴;

(五)定期評估和報告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六)其他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職責,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六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文明公民行為規範第壹節基本文明行為規範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壹、安全、榮譽和利益,愛護國旗、國徽,尊重國歌。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祭奠、祭祀、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氣氛。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自覺排隊等候服務,文明使用電梯、自動扶梯和樓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應當文明候車,先下車後上車,為老、弱、病、殘、孕、幼和帶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搶占座位、妨礙他人乘車,不得在車內喧嘩、打架鬥毆;

(3)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劇院等公共場所保持安靜。,有意識的把手機調成靜音狀態,輕聲接電話。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準則:

(壹)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吐口香糖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瓶(罐)、包裝物等廢棄物,不亂扔垃圾和傾倒汙水,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二)不得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或者焚燒稭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采摘花果、攀爬樹木或損壞綠地;

(四)使用公共廁所後,應當立即沖水,保持衛生整潔,不占用殘疾人專用廁所;

(五)開展遠足、野營、垂釣等戶外活動。,自行清理垃圾和廢棄物,不得汙染或破壞環境。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壹)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的車道行駛,不違法按喇叭和使用燈光,通過交叉路口和有水路段要減速行駛,通過人行橫道要禮讓行人;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三)旅遊客車、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文明駕駛,確保安全,不吸煙、不吃檳榔,不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不看電視,不甩客、欺客、拒載;

(四)行人通過機動車道或者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標誌通行,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乘坐平板車、平衡車;

(5)愛護* * *自行車、* * *汽車等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後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