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壹)國有工商企業;(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