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日记 - 單位旅遊能替代年休假嗎

單位旅遊能替代年休假嗎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屬於獎勵或福利,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

問:2004年8月,我大學剛畢業就進入某科技公司。去年,公司安排我和其他業績出色的同事,***同參加了壹次7天的出國遊和壹次5天的國內遊。去年年底,我打算和女友外出旅遊,遂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結果被公司拒絕。其理由是:我已參加公司安排的12天集體旅遊,無資格再休年休假。今年初,我離開了該公司,我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補償麽?

法律專家回復: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所以,妳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屬於獎勵或福利,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上述條例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妳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要求,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