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審批
壹、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企業投資項目審批
2.適用範圍:本事項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禁止的,但屬於《成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範圍內的項目。
3.辦理單位: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辦理窗口:市政府服務中心市發改委窗口。
5.承諾時限:企業投資項目審批自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報上級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含上級部門審批時間)報上級部門。
5.收費標準和依據:不收費。
6.窗口電話:(028)86921922
7.投訴電話:(028)86924837、86921930。
二、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
《關於成都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6]10號)。
三、辦理程序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發改委窗口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窗口工作人員受理。
第二步:承諾期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由窗口工作人員回復申請人。依法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步:依法應當向上級機關報送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報送;經上級批準後及時轉發。
四。申請材料
1,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2、申請報告附件材料。
五、申請報告內容及附件材料
(壹)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
1,項目申報單位;
2、擬建項目;
3、建設用地及相關規劃說明;
4.資源利用和能源消耗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2)附件材料
1,業主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
2.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證明;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批意見。
5.項目需要修建鐵路、公路等交通專用線的,應當提交鐵路、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工程用水量達到10000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氣量達到100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應當提交供水、供氣單位的意見;工業和物流項目變壓器容量達到6000 KVA及以上的,應報電力部門征求意見。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及物動詞批準延期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核準延期。
與批準延期有關的書面材料:
1.項目業主批準延期申請報告;
2.項目業主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項目批準通知書原件。
七。重新批準
核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機關申請核準和備案:
1.對項目核準文件中未在期限內開工的項目,如目錄中的核準權限或核準要求進行調整;
2.對於已批準的項目,項目申請人需要對總投資、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技術和方法、建設地點等進行調整。項目批準文件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