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壹)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2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2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壹定比例的管理費。
(三)質量保證金的適用範圍:
(1)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請求質量保證金賠償的實時效期限為90天,從賠償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
(四)質量保證金不適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3)適用保證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4)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的。
(5)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壹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壹)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擴展資料: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壹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