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公款出國(境)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壹百三十壹條因公臨時出國(境)的黨員、團組之壹或者人員,擅自延長出國(境)期限,或者擅自改變路線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擴展數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以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職工休養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管理企業和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並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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