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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旅遊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及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的旅遊活動及相關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協調的原則,發展特色旅遊,開發特色項目,促進區域合作,培育市場主體,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編制、綜合協調、行業指導、公***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五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輔助服務者及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配套服務設施和旅遊景區(點)建設,完善旅遊要素配置,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遊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省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並征求上壹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旅遊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旅遊景區(點)規劃,應當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環境資源保護、文化事業、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其他有關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旅遊功能,兼顧旅遊業的發展。第九條 利用自然資源、民族文化資源、歷史性建築和其他人文資源開展旅遊活動的,應當依法保護文物古跡,保持民族特色、歷史風貌和自然風貌。重點旅遊城鎮的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規劃旅遊功能,體現地方文化特色,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條 開發旅遊資源,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評價。相關部門審批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 建設旅遊設施、開辦旅遊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鼓勵旅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遊產品;倡導旅遊者采用低碳旅遊方式開展綠色旅遊、健康旅遊。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公***客運規劃、安排公***客運線路時,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建立旅遊客運公***交通樞紐或者旅遊集散地,設置旅遊客運專線。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景區(點)基礎設施建設,對標識標牌、景區(點)道路、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等服務設施進行壹體化規劃和建設。

旅遊景區(點)、主要商業街區、賓館飯店和其他旅遊服務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中文、外文導向指示牌、警示牌和說明牌。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公***交通樞紐、遊客服務中心、主要商業街區和旅遊景區(點)、星級飯店設置多媒體等公益性旅遊咨詢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五條 開發和經營旅遊景區(點),應當保護景區(點)內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礦區等開發旅遊項目。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和待開發的旅遊建設項目庫,健全旅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旅遊信息資源***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