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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路邊停車收費標準

福州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模式的法律分析:

(壹)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和公共交通(含軌道交通)首末站、換乘站等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配備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政府全額投資(指政府財政資金、城建投資公司、交通投資公司)建設的專業停車場;

2、公(辦)院、學校、體育場、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場所、博物館、養老院、殯儀館等停車場;

3.旅遊景點的停車場。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道路停車位和停車場實行分區域差別化收費政策。

(4)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人和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綜合考慮建設運營成本、經營期限、社會承受能力、政府財政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確定。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範圍的停車場除外。

(五)上述範圍以外的各類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情況自主制定。

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政策對停車場價格管理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