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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第三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包括:《國際旅行社總經理資格證書》、《國際旅行社部門經理資格證書》、《國內旅行社總經理資格證書》、《國內旅行社部門經理資格證書》。第四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工作由國家旅遊局統壹領導,並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組織實施。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成立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成立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第二章 報考條件第六條 旅行社經理人員必須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第七條 國際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在旅行社部門經理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遊經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八條 國際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遊經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九條 國內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在旅行社部門經理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遊經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十條 國內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中專、職高)以上學歷,在旅行社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遊經濟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

(壹)曾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上列情況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受到司法機關或黨紀、政紀部門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四)有賭博、吸毒、嫖娼等不宜從事旅遊工作的不良行為的;

(五)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第三章 培訓與考試第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需要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必須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專門組織的資格考試培訓。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由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教育、培訓部門承擔。第十三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培訓指導性教學計劃和教材,由國家旅遊局組織編寫或指定。第十四條 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人員在接受培訓後,參加由國家旅遊局組織的統壹考試。第十五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設立考區,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時間由國家旅遊局公布。第十七條 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資格考試科目為:旅行社經營管理、政策與法規。

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旅遊經濟〔旅行社〕專業知識與實務(初級)、政策與法規。

國家旅遊局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對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科目進行適當調整。第十八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壹制作和頒發。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合格者,可獲得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相應證書。第十九條 獲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名單,由國家旅遊局予以公告。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嚴禁私自出借、轉讓、偽造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第二十壹條 凡申請設立旅行社者,應當將其聘用的旅行社經理人員的資格證書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年檢時,須將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經查驗通過的,由該年檢機關加蓋通過年檢章。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在設立後的經營期間,其所聘用的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理人員,未達到《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數量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同不符合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審批該旅行社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並註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